为贯彻商务部、财政部有关“家电下乡”文件精神,现将推荐第二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通知如下:
一、高度重视,提高认识。各地市经贸部门要高度重视,以扩大内需、拉动消费,促进农村居民消费为出发点,积极把家电下乡工作落到实处。在推荐第一批家电下乡销售企业基础上,扎扎实实做好第二批销售企业的推荐工作。
二、做好本地区家电销售企业的调查和推荐工作。请各地级市经贸局(委)严格按照关于推荐家电销售企业的五个基本条件,在计算机、热水器(燃气热水器、储水式电热水器)等品种推荐1家家电销售企业。
1.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,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、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、通信运营商,要提供企业申报家电下乡申报书、企业基本情况简介、企业“家电下乡”实施规划和应急预案、工商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。
2.资信状况良好,要提供家电销售企业信用等级证明、质量承诺书、取得国家或省级荣誉的证明。
3.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(区、市)前列,达到3亿元以上,要提供企业独立财政审计报告(2007-2008年)。
4.配送能力覆盖全省(区、市)所有县(市)。要提供企业配送中心情况简介(包括配送中心名称、地址、负责人、联系电话、库容等一览表)。
5.销售服务网点要覆盖全省(区、市)所有县(市),网点规模、服务水平要处当地前列。要提供销售及售后服务情况的简介(包括销售及售后服务网点名称、地址、负责人、联系电话、是否直营、加盟或授权形式经营、是否具备开具税务发票、是否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等一览表)。
三、上报时间。由于国家商务部要求我委于2月10日前将推荐企业名单上报,因此时间紧,各地级市经贸部门务必于2月6日上午12时前把推荐企业的有关材料和附表一式三份(加盖企业公章)上报省经贸委(市场建设处)。